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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申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健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經濟部能源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提出繕本或影本,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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