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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巧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勝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被告
領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爾杰
被告
水果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騰空謙讓返還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將商業登記地址、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系爭房屋辦理遷出登記,查原告所執租賃契約書則係記載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元,爰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週年利率10%為限」,以此逆推核算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應為108萬元(計算式:9,000元×12月÷10%=10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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