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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法定代理人
羅佑珍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被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依據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原告所請求減少之被告應受分配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26,822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26,8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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