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黃巢室內裝修工務店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半島海悅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09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4,85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4,35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半島海悅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09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4,85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4,35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