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0號
- 原告
-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唐
- 被告
-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1435元(計算式:510萬8760元+1720萬2675元=2231萬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被告郭明昌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