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9號
- 原告
-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廷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芳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暄予律師
- 被告
-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RISDA MONTHIENVICHIENCH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叁萬壹仟伍佰陸拾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29萬9000元及新臺幣703萬2000元,其中美元29萬9000元部分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之美元收盤價換算,為新臺幣969萬9560元(=29萬9000元×32.4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3萬1560元,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又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萬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