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 原告
-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琇婷
- 被告
- 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6,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0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