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鴻創資訊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鴻創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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