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1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佾瑩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李儼峰律師
被 告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被 告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被 告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萬596元(計算方式如下:原告請求返還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1、5樓之2、7樓之3、6樓、9樓房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計算,上開房屋價額分別為392萬9,078元、438萬5,372元、287萬6,794元、274萬4,450元、278萬9,902元,合計1,672萬5,596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租金即166萬5,000元及74萬元後,共計為1,913萬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