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1號
- 原 告
-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彬律師
- 李儼峰律師
- 被 告
-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瓊瑱
- 被 告
-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一
- 被 告
-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萬596元(計算方式如下:原告請求返還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1、5樓之2、7樓之3、6樓、9樓房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計算,上開房屋價額分別為392萬9,078元、438萬5,372元、287萬6,794元、274萬4,450元、278萬9,902元,合計1,672萬5,596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租金即166萬5,000元及74萬元後,共計為1,913萬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