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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郭旻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郭旻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5,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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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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