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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政哲蕭清清林志洋

原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李璨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佳縈律師
被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6萬4,870元,及依附表一所示金額各自遲延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35計算,並加計起訴前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萬7,6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年份:民國)                           
編號 金額 (美金) 遲延利息起算日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折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計算式: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35,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利息  1 240元 112年3月31日 7,736元 614.64元 2 720元  23,209元 1,844元 3 48元  1,547元 122.91元 4 1,596元  51,447元 4,087.57元 5 2,560元  82,522元 6,556.54元 6 13,248元  427,049元 33,929.92元 7 40,320元  1,299,715元 103,265.03元 8 2,682元  86,454元 6,868.95元 9 1,216元  39,198元 3,114.36元 10 53,712元  1,731,406元 137,563.76元 11 1,788元  57,636元 4,579.3元 12 3,520元  113,467元 9,015.19元 13 11,520元 112年4月30日 371,347元 27,978.2元 14 1,276元 112年5月31日 41,132元 2,924.32元 15 1,788元  57,636元 4,097.68元 16 2,544元  82,006元 5,830.29元 17 1,696元  54,671元 3,886.88元 18 1,292元  41,648元 2,961元 19 14,080元  453,869元 32,268.22元 20 3,240元  104,441元 7,425.33元 21 384元  12,378元 880.02元 22 20,800元  670,488元 47,668.94元 23 13,680元  440,975元 31,351.51元 24 31,320元  1,009,600元 71,778.41元 25 25,200元  812,322元 57,752.76元 26 14,400元 112年6月29日 464,184元 31,157.56元 總計 264,870元  9,177,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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