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5號
- 原告
- 黃中鼎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森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77,58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24換算,為新臺幣5,725,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