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4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淯工程有限公司、林彥彤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56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7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淯工程有限公司、林彥彤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56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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