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寶國 訴訟代理人 謝仁瑋 被 告 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