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弘涸工程有限公司、連瑀秀、開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國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9號 原 告 弘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瑀秀 被 告 開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本票,是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票據金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88萬9,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