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7號
- 原告
-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元愷
- 被告
-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新屋忠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4萬5506元(計算式:2124萬5506元+1470萬元=3594萬5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