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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