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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告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被告
李貴輝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8萬550元,應繳裁

判費88萬7,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8萬7,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8

萬7,01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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