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協議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溫祖明

  • 當事人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新築建材有限公司)陳允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3號 原 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陳允玄(陳致祥之繼承人)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玄(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彭銘豐 曾煥灶 余賢文 張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6,766元(計算式 :本金6,410,531元+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1,866,235元=8,276,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方美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