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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7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原告
全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
原告
鎮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律師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1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8,224元外,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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