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3號
- 原告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諒豐
- 被告
-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793元,應繳裁
判費3萬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6
,04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