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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3號

給付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鈞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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