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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羿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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