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5號

給付契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芳嬅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宜興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