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5號
- 原告
-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昌芳嬅
- 訴訟代理人
- 江承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宜興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9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宜興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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