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 原告
-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郭松林
- 原告
-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莊國安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育軍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鄭世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