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7號
- 原 告
-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儀庭
- 被 告
-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巨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 鄭佾昕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