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盛
- 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劉崢嶸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