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8號
- 原 告
-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志
- 被 告
- 勝威諾德貝尼台灣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修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歐元19,269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2月23日臺灣銀行歐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4.69換算,折合新臺幣為66萬8,4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