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1號
- 原 告
-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耀
- 被 告
-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向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扣除已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應補繳84,650元(計算式:85,150-500=84,6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4,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