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謝宜恩
- 原告協禾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協禾商行 法定代理人 謝宜恩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12萬2,352 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253萬6,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3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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