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 原告
- 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武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被告
- 中國輸出入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戴燈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21.06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145,830元(以113年3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