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李家慧
- 原告林芳如、張惠美、陳建家、張美櫻、林金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林芳如 張惠美 陳建家 張美櫻 林金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張玫玉、許嘉維、曾奎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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