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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林芳如
原告
張惠美
原告
陳建家
原告
張美櫻
原告
林金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張玫玉、許嘉維、曾奎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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