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0號
- 原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 訴訟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 被告
- 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大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僱工修復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萬3,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