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馮世寬、許文智
- 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被告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藝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思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