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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世芳

原 告
蕭仁豪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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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思祺
被 告
陳亞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萬3,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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