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 原 告
- 蕭仁豪
- 被 告
- 完美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思祺
- 被 告
- 陳亞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萬3,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萬3,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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