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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劉宇霖

  • 當事人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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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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