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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2號

給付契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聚富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涵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4,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872元。至原告另請求起訴後之利息,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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