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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純芳潘英芳顧仁彧

原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參加人
吳棕珍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被告
吳志強
被告
吳俊勳
被告
吳大川
被告
吳京倚
被告
吳明源
被告
吳德湧
被告
林吳玲玉
被告
吳俊翰
被告
吳京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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