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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9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雅婷

聲請人
孫世英
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鼎豪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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