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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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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逾期駁回起訴。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記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林益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經查詢司法院戶役政系統,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存在,茲依前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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