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 原告
-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德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鄭羽翔律師
- 被告
- 劉志恒
- 被告
- 李怡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林益成部分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記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林益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經查詢司法院戶役政系統,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存在,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林益成部分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