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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

上訴人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恒、李怡婷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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