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匠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042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並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