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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辦理遷出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即被告
众力國際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訴人
即被告
移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上訴人
即被告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
上訴人
即被告
楷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水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俊山間因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82,75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2,750元=1,88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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