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
- 上訴人
- 莘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101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101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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