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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彡角國際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苡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禾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12元(含對原審判決不服之646,112元、於二審擴張之8,000元,計算式:646,112+8,000=654,1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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