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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

返還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蒲心智

上訴人
即原告
北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萬137元(計算式:130萬+100萬+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180,137元,詳見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附件(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130萬元 110年4月16日 113年1月10日 (2+270/366) 5% 17萬7,950.82元 利息 100萬元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10日 (16/366) 5% 2,185.79元       18萬136.61元 小計      18萬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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