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5號
- 上 訴 人
-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輝
- 被 上訴人
-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