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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所有權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吳宛亭
  • 法定代理人
    曾勤

  • 原告
    郭廷銘
  • 被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郭廷銘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蘇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下午4時15分 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民國114年5月9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 對造,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失權效規定: ㈠兩造間107年10月17日委建契約補充條款(二)第4條約定,為被告應按期程完成合併戶、產權登記手續及完成交屋,並無涉及權狀返還之約定內容,原告主張依前開約定內容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 ㈡請提出112年5月4日交屋會辦單,如有簽署其他交屋文件請一 併檢附提出。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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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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