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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定益
訴訟代理人
陳宥任
被告
群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繁圻

施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漏未附列該附表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二 原告得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1 478,743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9,686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54,332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4,885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8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1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5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7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64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7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4,89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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